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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体质改革三步走

时间:2017-06-01  编辑:瑞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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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必须遵守的事项和不得作为的事项,从严规定其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严惩环境监测机构与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公认的“耳目”。我国在加入WTO之前,环境监测任务主要集中由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承担。近些年,从事环境监测的各类社会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形势下环境监测站的压力,但社会检测机构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加之其经营理念、监测实力参差不齐,造成环境监测市场混乱,动摇了环境行政执法管理的根基。

  作为基层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基于客观、规范、高效的改革目的,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有如下思考。

  正视市场现状,力求改革客观有效

  我国环境监测经历40多年发展,形成了队伍成员身份多样、社会公众需求多类而规范管理相对滞后的庞大市场,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应当防止理论上的“外来化”,力求现实上的“客观化”。

  环境监测队伍中成员身份的多种,决定了其职能有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监测队伍的主力军,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环境监测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以服务环保行政执法管理、满足社会公益需求为目的。自2017年4月1日起,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所以原接受委托性服务监测的业务不复存在,主要由非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学校科研单位实验室通过 认证开展环境监测,其主要目的是教学与科研,也接受社会委托服务性的环境监测业务。民营环境检测机构近些年迅猛发展,且具备CMA资质,成为社会委托性环境监测的主力,在接受社会市场环境监测业务的同时,也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多种的社会公众类别对环境监测的目的要求多种。环保部门必须随时掌握当地各环境要素环境质量变化、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动态、环境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程度。广大社会公众主要通过环境监测数据享受环境知情权。排污企业要通过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弥补自行监测的不足,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等。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对环境监测体制改革有一些客观性思考:

  一是分类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以突出公益性为重点,其监测能力建设、人员与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明令禁止设置或挂靠以创收为目的的其他机构,使之全心全意地为环境执法服务,满足广大公众享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

  二是对各类参与市场竞争、从事有偿性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重点突出科学设置准入条件,杜绝新增“有从业资格之名,无从业能力之实”的机构产生。对现有机构按科学设置的准入条件进行全面清理,重新核发从业资质证书。凡条件不符的,视程度多种,或吊销资质,或限期进行达标整改。对纯科研教学实验室的监督管理适当放宽,对军队监测机构要求加强核与辐射、生物与化学武器研发等所需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革除市场之弊,确保改革规范有效

  随着环境监测市场的发展壮大,监测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商业逐利意识的影响,环境监测市场存在一定的弊端:

  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 是县(区)级监测机构,虽然进行了实验室达标建设,但因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等多种原因,明显存在分析设备与达标要求不对等的问题。大型设备或缺失、或陈旧落后,有限的大型设备往往因人员专业素质问题,能正常投入使用的偏少。同时,县(区)级监测机构持证项目相当有限,真正能正常开展监测的项目更有限。

  大多数社会检测机构在设备硬件、人员专业素质、质量控制管理、经营理念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在环境监测市场发挥着良好作用。然而,仍有一些机构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从业资质证书,既无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又不具备从业硬件、软件条件,在环境监测市场中通过恶意竞争取得有偿性监测业务,甚至存在“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情况。

  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要以合理控制队伍发展、保障队伍能力与素质、促进严格规范从业为目的。为促使环境监测机构规范从业,笔者有如下思考:

  第一,要在环境监测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环境监测立法,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必须遵守的事项和不得作为的事项,从严规定其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严惩环境监测机构与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明确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设立许可及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义务与责任,坚决杜绝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严惩公职人员渎职、失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研究出台严格控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素质保障政策,明确规定非专业人员占单位人员总数比例上限、专业人员占单位人员总数比例下限,有效控制cod测定仪相关部门以 理由“超限值”安排非专业人员进入环境监测队伍。

  第三,研究出台增强甄别环境监测结果能力与责任的约束性文件,对数据不准确、不真实尤其是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从严惩处。

  第四,在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垂改过程中,要合理转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社会身份角色。现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承担为同级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职责,是“环保工作运动员”。其实,在新形势下,更需要其充分发挥“环保工作裁判员”的作用,行使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裁判性环境质量监测职责,以及对地方环保部门排污监管效果的裁判性污染源排污监测职责。这参照 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主体精神,参照环境质量“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能有效避免地方干预。

  适应发展之需,求得改革高速有效

  新形势下的环境执法管理不仅需要监测面更 、监测因子更多,也需要响应速度更快、反应更及时。因此,提高监测响应速度势在必行。在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中,要出台机制重点推广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大量增设 别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尽可能逐步扩充自动监测因子,以准确度更高的实验室手工监测作为自动监测的补充与校正。要强化污染源排污在线监测,加强其监督管理,避免其成为摆设,更不能使之成为企业质疑监督性监测、逃避监管的工具。

  对于突发环境事故,往往在短期内污染程度严重,污染因子存在多样性、不确定性。因此应急监测人员 保障 重要。为此,要强化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和方法手段建设,不能简单地加快常规监测进程。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