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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需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

时间:2020-03-10  编辑:瑞彬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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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璁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搞下不为例,要把制度的刚性和权威牢固树立起来。
    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体现了党中央毫不动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决心。
    全国两会刚结束没多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启动了今年的执法检查,目标直指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与往常不同,这次执法检查将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通过借用“外脑”,更多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推动人大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观察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一系列举措,不难发现,“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成为其中的亮点。
    事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能成为“稻草人”“橡皮筋”。过去一些地方在处理发展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教训十分深刻。例如,此前祁连山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十分突出,但《甘肃祁连山 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3次修改,部分规定始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2017年,中办、国办就甘肃祁连山 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一批党政干部被问责。要避免类似的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现象,法律制度就必须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碰触的高压线。
    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改革举措和相关制度得到出台:从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出台,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再到去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填补环保立法重要空白,制度的笼子正在越织越密。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如何不折不扣地把已经确立的制度一一落实。事实上,当前有的地方还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在落实法律要求上作选择、搞变通,有的甚至因为经济发展遇到一点困难,就开始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讲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必须咬紧牙关去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因此,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要求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严格追究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搞下不为例,要把制度的刚性和权威牢固树立起来。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环境保护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只有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让法律“长出牙齿”,才能保证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也才能让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来源:人民日报